个人所得税税后所得反算为税前收入,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算不算税后所得的计算基数|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个人所得税税后所得反算为税前收入,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算不算税后所得的计算基数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6 |

这是一个技术问题,由于拿税后工资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是要用税后所得反算的,那税后所得这个金额,是否要包括或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呢?
 
大家都非常清楚,如果某个同志的税后工资每月是 10000 元,我们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需要反算为税前所得,并以税前所得作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此计算过程中,税后所得是否包括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呢。即包括基本社保、基本医疗及失业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个税反算的公式:
 
国税发 [1994]89 号 1 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那上面的不含税收入额,包不包括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在内呢?这里是指正常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即满足于财税 [2006]10 号文件规定的扣除标准。这个问题看似清楚,但你也可能与小编一样,一下子容易迷惑了。
 
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上述公式是计算什么的,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包括“三险一金”在内,也不包括费用扣除标准 3500 元在内 ( 暂不考虑附加扣除费用的情形 ),那我们可以初步的理解这个公式:不包括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但是包括费用扣除标准。
 
如例:张三每月与公司谈的税后工资是 10000 元,其承担的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是 2000 元,那我们以公式来套算应纳税所得额 , 此时对应的税率是 20%,速算扣除数是 555 元:
 
应纳税所得额 =(8000-3500-555)/(1-20%)=4931.25 元,那个税是 4931.25*20%-555=431.25 元。那我们如此计算,公司给的金额是 10000+431.25=10431.25 元。
 
我们再从正算的角度验证一下,10431.25-2000-3500=4931.25 元, 如 上 计 算 结 果 是 个 税431.25 元,个人到手的工资是 10431.25-431.25-2000=8000 元。2000 元是自己缴了保险及公积金,所以公式中的不含税收入额,实际上更清楚一点是指不含税,也不含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注: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的通知》

上一篇:房产税该谁交?
下一篇:一个股权置换、借款与抵债同时发生的案例,个税很有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