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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 深圳某信息服务公司对股东个人借款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股东甚至员工借款,年底不还,就有可能被要求代扣代缴个税,这是真的,有文作据,那这里要是有借款协议利息约定,或者是说明公务之用,或者先还后借,都是可以理解的突破方式,但是这个陷阱可能很多人就会不知道。
 
小编观察
 
未分配利润借款,这有点意思的问题,但是焦点不在于未分配利润,而在于借款未归还,也未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之用而借。所以被捉到典型了。借款形式下掩盖着“不可告人”的秘密,被税务机关火眼金睛发现。
 
弱弱的问一句,如果这个个人股东,一不小心将钱还了,那这个个税退不?这可不是预征的概念,也不是投资成本的概念,将来有的分,能抵不,看来是能说说抵的,但是要是将来没有钱分了,这税就缴的枉然了。加之员工如果未归还时交了税,未来还了,那这个就是永久性的惨痛了 !
 
如果不用未分配利润,直接就借款,纳税年度未还,如何办,如员工借款买房,那按分配计税,没有底,还是按工资薪金呢?员工个人一下子伟大起来,终于有股东待遇了,纳税。其实这几个规定,没有说清楚年度的事,是纳税年度末还是 12 个不还的事。
 
这个规定一般人可能没有查觉,真要是有了事,就真后悔了 ! 所以要避免遇到这种事,这里面的文章可以好好考虑一下,比如你要是适当收点利息呢,总比你无偿借款好,还比如,如何为用于生产经营呢,里面的内容如何说吧 !
 
不过文件确实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如 12 月 31 日借,那是不是次年1 月 1 日还就要缴个税,这显然不合理,如果界定为 12 个月,征得估计是没有脾气,但也易被控制。因此此项内容的规定,如果要避免利用,还是要在政策上再考虑考虑。
 
年底了,催账的痛苦,莫过于催不到账,还要为他 / 她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深圳某信息服务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将税后未分配利润通过借款形式借给其股东,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依法对其做出税务处理,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80 万元并对其处以 0.5 倍的罚款 40 万元。
 
调查显示,该公司通过股东决议的形式,将年底公司未分配利润 1000万元,通过借款形式转给个人 A400 万元,且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 A 为该公司的个人股东,占有 40%股权。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对其个人投资者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并通过座谈的形式对企业进行了耐心的宣讲,最终,企业认识到将未分配利润以借款形式借给股东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税官说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中,该企业对其股东 A 的借款应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公司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存在企业与其个人投资者资金往来的情况,会计账上记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或记在“借款”账户,如若在当年度终了该笔资金往来依然挂账,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 1:国税发 [2005]120 号文件: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注 2:财税 [2008]83 号文件: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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