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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来袭,如何 hold 住个人所得税?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有避税空间,因此很多筹划来源于此,但是年终奖也有计税产生误区的,这不,稽查局的同志就有话要说。
 
如下内容摘自银川地税局网站,为孙冬梅女士于 2013 年的文章,对于其中出现错误的情形进行了理解说明。
 
原文
 
自 2005 年 1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后,年终奖的税收政策已执行近八年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就是将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后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再用奖金总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强调的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奖金,无论企业如何计提,计算时只能按照当月发放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但是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企业扣税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利用年终奖税收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其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后,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这种方法实际只计算了一个月的应缴税金。
 
二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后,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 12 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这种方法如果有速算扣除数则多扣除了 11 个月的速算扣除数。
 
三是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先计提按全额扣税后再分月发放。
 
四是将年终一次性奖金计提后在 12 月份先预发一部分,等次年元月份再将余额一次性发放,预发时暂不扣税,发余额时再一并扣税。五是一年使用两次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年头一次、年底一次。
 
另外对班子成员发放的上年承包兑现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年终奖方法使用两次计算税额。
 
为加强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笔者建议:一是管理人员要加强企业扣税人员的税法宣传及纳税辅导。二是管理人员在日常稽核时应要求扣税人员对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计算表按月进行保存、年底汇总。对当月有调整抵顶项目时应编制情况说明以备复查。三是管理人员在纳税辅导时要求扣税人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当月所有人员都保存在内,不能因为有些人当月达不到扣税标准就将此人删除。四是为避免因人员流动当月扣上月税金时无法扣缴的情况发生,要求扣缴人员先扣税后发放。五是管理人员应要求扣税人员到年底将 12 个月的收入汇总后,对年所得额达到 12 万元以上的人员要于次年 3 个月内申报开票。 (银川地税稽查局 孙冬梅)
 
第三只眼的观察
 
其实年终奖(个税上译为“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需要根据政策自我适应的问题,尽管我们可能挑出其不合理计算的一面,但是政策确属众口难调,比如我们来看,有的单位按项目算绩效,一季度一发,那没招,只能用一次,当然也可以全年一块来算发一次,按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还有的是分上下半年发放,同样是这个问题。
 
还有的问题,如 12 的除数标准,如张三只在单位工作三个月,同样可以按 12 除计算个税,不用非据实给人家调整为除以 3 来计算适用税率。
 
还有的同志哥,在二个单位有年度奖金,是合并算一次,还是各算一次,还是一边算、一边不算呢,这些都是现实的事,在没有规定之下,小编当然还是赞同以纳税人利益优先为好,两边各算一次,好公民再合并一起算一块儿自个去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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