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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减免优惠,个体工商户与个人有人管不,精彩再续上期的话题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小微企业有流转税的减免税政策,那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就不能享受了吗,这还真差点忘了,不过后来又打上了这个补丁。
 
上一期微信发布之后,小编思来思去,想到几个另外的议题,认为还是比较重要,因此特作补充,以不留遗憾 !
 
起征点里大不同
 
现在小编发现很多省份都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定在幅度中的
最高值,即每月计量的标准定为 20000 元,这也是考虑民生不。财税[2013]52号1文件中规定免税的标准是不超过20000元,但这里有一个差异,起征点是说达到 20000 元,即全额计算税款,20000 元这个点含在内,而小微企业的不超过 20000 元,是含在内,仍是免税的。
 
那有的人就会对起征点不开心了,为啥呢,因为财税 [2013]52 号文件中只提到“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未包括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实两个是金额上扯平了,不然个体工商户原来有起征点享受,单位就不可以,不公平啊,这会心态平和了,而且更进一点,占了 20000 元这个线的优惠,不过这纯是理论,正好是 20000 元的可能也不是这么多吧。
 
从 2 万元到 3 万元,小微企业就不再是原来的“小微企业”
 
2014 年 9 月 17 日的国务院会议明确,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底,将月销售额 2—3 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于是财税[2014]71号2就改了口风,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2 万元至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直接用的纳税人的概念,而不是用“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名字了,看来,小名字大学问。
 
但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的咋办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6]第 16 号)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征的,可能大有人在,简单没有多大责任,也减少征管成本,那这些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呢,如销售额人家不够 30000 元,还定期定额吗?看来这一次,是个体工商户要向小微企业(核算凭账计税的部分)抛媚眼了 !
 
其实在 20000 元起征点时,定期定额的核定,也是考虑了起征点因素的,只是核的准不准,调整的及时不及时,就两说了。国税发 [2006]183号3文件对此有过说明,继续核定,据理据争吧!
 
有钱能不挣不
 
这里其实有一个逻辑因素,上述的优惠政策前提是低于标准免税,高于标准,全部纳税,跟起征点一个精神,没有说超过了还让你扣掉30000 元的政策,是鼓励小的,大的一个不能放的原则。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角度,再卖多少你才能挣的比 30000 元多呢,且看如下的分析(是这个意思,不考虑附加了,请爱好者多思考一下吧):
 
(1)增值税:超过 900 元时才有利,本处省略一行公式,哈哈,试比较,(30000+900)-(30000+900)/1.03*3%=30000 元。
 
(2)营业税:暂按 5% 税率举例吧,超过 1578 元才有利,所以这是一个安全线,千万不要一个口袋进二钱,另一个口袋出去三钱。
 

注:1  即《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  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3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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