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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磨刀霍霍,还是芝麻开门,债券买卖中买入价扣除利息的传染力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债券买卖中利息的营业税,持有到期的利息交不交,转让了成本价扣不扣,虚计提的匡息交不交,这些都纳税人现实面对的,我们该如何来处理呢,特别财税部门又再次强调了文件,这不是逼着我们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0 号)发布了,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这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规定的肯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在这儿咱不讨论凭啥非要扣除红利、利息,有几种说法,且不管它,咱来说说,这种计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比如基金买卖
 
基金买卖,我们暂认为其市场可交易型的,不是申购、认购与赎回的方式,如买入时 900 万元,卖出时 1000 万元,其间人家分红 20 万元,那这时候是如何个计算营业税呢?
 
有人说,这不正好吗,总局 50 号公告对于债券明确的清楚,你这个跟债券一样,也应是这样计算:1000-(900-20)=120 万元,120*5%=6 万元,对不对?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
 
小编是这样考虑的,本来呢,股票与债券的红利与利息扣除,就有点那个,你说是人家投机性质吧,所以将取得的所有利益都征税,特别是股票,这个只能说就这个规则了,因为分红不宜认为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不是一根筋上的事,利息呢,还好说,利息部分多有征税,现在让从买入价中扣除,那利息确认我也不缴营业税,不然是重复征税了,有的人家在利息时就计税了,所以人家也不扣除了,这个债券还有点小九九。
 
如果拉基金“入伙”,那买卖房产,其间的租金要不要冲,哈哈,这有点走偏,还说基金吧,基金人家是清白的,上面的文件没有说是买卖有价证券,就是给了股票与债券,因此呢,咱们就考究这两个就行了。
 
所以应是 1000-900=100 万元,100*5%=5 万元。
 
小编还是不放心,于是咨询了相关的领导同志,认为基金是不需要如上股票、债券一样处理的。当然,小编之前写过基金“避税”(所得税)的魔术大法,那还是个问题,目前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解决。
 
第三只眼的观望
 
那这个营业税的东东,以小编对增值税的期待,未来营业税改掉的时候,增值税来接盘,会对这些营业税的遗留问题进行清算,所以呢,大家还是要坚持一下,期待“光明”吧。
 
对于基金的交与不交,没有类同规定,先不缴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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