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赠送礼品要缴纳增值税,这是个秒杀的节奏吗|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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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赠送礼品要缴纳增值税,这是个秒杀的节奏吗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这个不多言了,礼品增值税,如何个分析,小编多篇文章探讨,只愿给你一个有底的思考。
 
这是个很久的话题,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更是一个没有被充分探讨开发的大陆。如果我们从法规规定来看是不是可以征的符合基本逻辑与前提呢。
 
依据增值税的暂行条例,纳税人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之后有应税服务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如果我们再借用一下释义的解读,则是如下:
 
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3.从国际惯例来看,交际应酬消费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我国税法对此项未有明确表述,这次修订条例细则,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这一规定。
 
如果要征,咋办
 
这要是成真,不是星星点火了,估计有财政压力的地方瞬间爆棚,那个企业没有啊,而且滞纳金,罚款(这个可以没有),一笔一笔从费用中找出来,麻烦大了,现在可能仍只是部分税务检查同志坚持的观点及处理个案。特别是现在的金融类企业、建安企业、房地产企业,规模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只能生生要拿出 3% 出来。
 
但是企业真的没有招式了吗,我们可以来看看如下的分析,结合释义的理解。
 
招式如何拆拆
 
我们来看如何个生活性消费,一般人来看就是吃了、喝了,那用了呢,拿走了用了呢,这算不算生活性消费呢,至于是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那基本不用多说了,没有几个“陈光标”同志的人物经常搞搞送东西的壮举,且不为此争议,不然这个规则要打架。
 
不得抵扣 = 不用作销项税额吗,显然并非如此简单,仍要看下一步的行为,如果公司买的“恒大冰泉”土豪装,公司有二次卖的,那自然有销项了。所以不得抵扣要看确实是规定当中的消费了。
 
那消费是不是必然自己消费,显然不一定,客人来了,一般是有福同享的,所以,人家还是得用得吃,并不是自己生活消费了,这是一个现状,如果买了一批“红太狼”铁锅,送人,这算不算是生活消费,不是我的生活,是客户的生活,难道只有现场消灭了才是消费,这是天真的想法。所以基于流通与否,在这个环节说要视同销售,套一下增值税条例的赠送的条款,也能说的,所以这一条才是有杀伤力的。
 
问题是如果提出来视同销售,我仍以交际应酬消费来抵挡,这是不得抵扣的事项,所以没有销项,我无论取得专票与否,都没有销项,是否有的说,因为我们的消费,送给某个人,这是消费领域,没有销售的意思,送给个人,他(她)就是消费者,我不得抵扣,正好呢。实践中有的税务同志也是存在这样通情达理的理解的。当然更多是站在赠送的角度说的,所以这块的风险还是有,看如何说,尽管小编说的还是存在苍白之处的。还有的同志说,我没有抵扣,就可以不作销售对待,两者是匹配的,要知道,抵扣是权利,销项税额是义务,估计会明白的,除非真有人为我们“着想”了。
 
那聪明的一般纳税人同志就做一进项一销项处理,不怕麻烦,别只顾着入费用,损益表的结果不变,但有保护套装了,除非不方便写出来。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爽了 ! 必定白白多出来 3% 的增值税来。
 
在营业税的体系下,纳税人还可以套混合销售(得贴点边),营业税的混合销售,送的东西,可以拿电信的文件来说道说道。
 
上面,做了视同销售增值税,还有个人所得税,你说我们销售了,再扣个税有没有道理吗,这是站在两个税种的立场来处理的,哈哈,如果要避掉个人所得税,一些东西就说赠送给对方单位体验吧。
 
所以,这种情形,就看不同税务同志的口径理解与操作力度,要征,估计还是有点难度去应对的,这时就需要技术上切磋一下了,不能光诉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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