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提与缴纳|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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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提与缴纳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咱们同志们基本都知道,分期收款销售,如果符合融资性质的,会计上要处理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再分年度转利息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方面,认可的计税规则是可以在约定的分期付款时确认,如此这三个的差异,咱们多数人也知道,但增值税就可能产生税会差异,一般人碰到的可能也不多,小编也理解了一下。比如有的单位设立了“递延所得税”这样的过渡性科目。
 
案例
 
举例:某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金额 1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17%,增值税为 170 万元),分四年收回款项,每年收回收入 250 万元(1000/4,主要是下面税收收入作基础,其实增值税也是同步收回的,这里不并入其内)加上增值税税款,因此以准则规定,需要以融资性质进行账务处理,相当于给了购买方资金使用一样,要收利息。假设折现值为950 万元,成本为 700 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库存商品 700
 
每年末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92.50(1170/4)
贷:长期应收款 292.50
 
同时确认利息收入(此处是用实际利率法计算,暂且我们可以不考虑如何计算出来的,只看会计结果就可以了,若第一年为 30 万元),以后每年如此直至收完利息收入 50 万元及收回长期应收款。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30
贷:财务费用 - 利息收入 30
 
那此时的所得税如何调整?我们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我们理论上要进行如下的调整:
 
第一年,会计收入 950 万元,税法上确认的收入为 250 万元,则当期作纳税调减 700 万元,以后会计上没有收入了,就以 250 万元为标准,作所得税的收入,进行纳税调增。
 
当然利息收入因已考虑在收入中了,所以以后每期的利息收入如 30(或从当年度开始,同样考虑),全部作纳税调减处理,其实是会计上1000 分二块核算,而税收上只管名义金额 1000,最终的结果是两者收入都凑到了 1000。成本也同步进行纳税调整。
 
说完了所得税,我们再来看看增值税,在会计上开始一下子就计提了增值税 170 万元,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分期付款约定的,也是在付款之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提是不要提前开具发票啊 ! 这样 170 万分 4 年计算增值税。
 
那这时有人会问了,增值税都计提了,为何还不能要求纳税人交啊,自己都承认了,要知道,人家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来做的,所以与我们中国特色的税法还是有差异的,不要动不动就去想主观表达与税法处理之间的有利故事。在这儿,小编是赞同增值税一次性计提,而不是分期计提,以后谁还记得着啊,为了不产生少交税还是提了吧。
 
延伸一点儿,周末有空
 
举例,若某哥哥检查,发现不对啊,账上有利息收入,嗯哼,这是借款啊,对方占用资金了,还明白的写出来了,补税,补营业税及附加,偷税,罚款,如此一来,既缴了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这都是会计处理惹的祸啊,小编可以提示一下,在没有这个会计处理之前,营业税缴不缴,不缴啊,人家全入收入了,现在只是从算账的角度,收入列了两块处理,所以啊,这就是一种算账的方式,而不是真实的借款,同时呢,人家也是缴纳了增值税的,这个都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明明卖 1000,非让俺作 950 收入,这不是“作”出来的吗,好在,营业税快没了,这两个差异如何个了断“害”了不少同志啊。
 
反之,买货的那边,如果也作利息支出了,那也是没有营业税的发票,都是混在货物发票之中了,这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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