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下延伸的企业向个人借来的钱,如何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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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下延伸的企业向个人借来的钱,如何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创新中,我们总是在忽略税务的问题,因为大家只盯着挣钱,但是要是税务机关识破了这个小把戏,人家可就不是闹着玩了,因此当下正热的 P2P,是我们税务专业人士必须进行风险的提前预测,也给我们的这个行业多少带来一点冷风。
 
P2P,有钱就是“爷”,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力量正在壮大,但是我们的监管、风险管理,还有国家该收的税,及税的征管方式,要加点油了 !
 
让有钱人的资金有投资渠道,可是,买房钱太多,又有贷款限额之类原因,不好做,投资股票,散户好象注定多为祥林嫂的悲剧,买余额宝,现在被压的空间越来越小了。如此,有人做了个平台,提供一些信息管理、标准化风险管理、甚至担保之类的东东,个人的钱可以通过他们放给需求资金的人,相当于这个需求资金的人,可以有很多的个人提供借款,做成借款包,利润,可以高过上面说的收益,“重奖之下有勇夫”,所以也促进了 P2P 的持续雪球壮大。那这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事,咱们也不考虑这个,估计通过形式上可以进行有效的化解。
 
那俺们来讨论一个严肃的话题,这个里面,平台抽利,缴营业税或增值税,经营所得缴所得税,它不是借款人,就相当于一个淘宝,所以呢,借款人是谁的名,就是无数个个人的名字,如此,如果俺是一个企业,来找资金,可以俺要发票啊,跟谁要,只能跟借款人,由此借款人是要跟税务局代开的,所以他的营业税也跑不了,至于个税让不让他缴,这估计也跑不了。
 
所以这不象跟银行借款一样,给个条就入账了,这个还是要发票的,没有发票,估计税前扣除风险大了。平台公司,人家才不管呢。但是平台公司也要想办法让自己的责任不要混杂进去,无论如何,出了问题还是要留着后路的。
 
至于这些人的个税,代扣代缴,估计个人多为“草莽英雄”,人家才不认呢,俺要的是净利息,所以 P2P 对于企业来说,借款还是存在这些涉税事项的。但这也是一个税收征管的漏洞,在税务局对于电商天天惦记的时候,我们的资金平台,已悄悄“进村”了。
 
附:网络文章参照(作者林玉亭),小编认为这篇文章可以初步了解一下 P2P 的一个基本结构与内容,供我们进行一些探讨或延伸理解,P2P 其实已有了一些新的形式出现,仍待我们关注创新的涉税事务。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下民间借贷税收征管探讨 
 
摘要: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增长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了 P2P 网络借贷新型民间借贷模式,带来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增长点,也带了税收征管挑战和创新机遇。目前,由于 P2P 网贷交易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税务机关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纳税主体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P2P 网贷行业的税收征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也不利于未来 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建议税务机关提高对 P2P 网络借贷的重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相关制度 , 创新税收征管办法、加强信息收集和交流、给予 P2P 网络贷款一定税收优惠、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关键词】P2P 民间借贷税收征管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区别于银行融资和股市融资等的重要融资手段。日益增加的民间借贷规模带来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增长点;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融资需求的增加,应运而生了 P2P 网络借贷新型民间借贷模式。探索如何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的税收征管,如何面临 P2P 网络借贷新模式带来的征管挑战和创新机遇,都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我国 P2P 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一) 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及特点
 
P2P 网络借贷中“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其本质属于民间借贷,不同在于其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借款方在平台发放借款信息,出借方根据借款需求综合判断后提供借款投资(如图 1 所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P2P 网贷将成为未来民间借贷乃至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图 1  P2P 网络借贷示意图
 
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P2P 网络借贷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门槛低、效率高,网络平台为有借贷需求的人提供了一条非常便捷的通道,社会闲散资金可以更好地进行配置。二是信息公开、直接透明,借贷双方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对称,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投融资权利义务直接约定,款项的所有权转移不经第三方。三是便于监控,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地,P2P 网贷平台受央行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产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交易信息易于获取,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提供了可靠的商业模式。
 
(二)我国 P2P 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全球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于 2005 年 3 月英国伦敦而后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2006 年开始,国内 P2P 网贷平台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井喷状的高速发展状态。据统计,截止 2013 年国内已有 2000 余家 P2P 网贷公司,客户数百万人,2013 年网络借贷市场规模近千亿元,年利率多在 20%-30% 之间,已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 P2P 交易市场。
 
由于我国特殊的金融市场环境和民间借贷供求,P2P 网络借贷不断演变,目前市场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类:①纯中介模式,指传统意义上的P2P 网络借贷,只作为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并促成借款协议达成,收取相应服务费用。②担保模式,指 P2P 网络借贷平台自己或第三方为借贷提供担保,促成借款协议达成,担保方收取费用的模式。③理财模式:某些 P2P 平台将零散的借款需求整合,形成标准化理财产品后对外销售,投资者并非直接面对借款人。
 
同时,目前我国 P2P 行业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暂由央行代管,也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促进行业规范是下一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重点。相关部门已在加紧研究相关监管措施和细则:未来将提高 P2P 行业准入门槛,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更高;同时还将明确 P2P 平台作为“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行业界限,或逐步限制平台担保行为,禁止平台从事归集资金、金融理财等变相银行业务。
 
P2P 网络借贷税收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营业税问题解答 [ 之一 ]>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解释,个人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5% 的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P2P 平台作为中介提供居间服务的服务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 5% 的营业税。担保方取得的担保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机构)或“服务业”(非金融机构)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三)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合同征税。针对借款合同,暂行条例的解释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对经济业务涉及的担保合同和服务佣金合同,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没有列举到,因此笔者认为不应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P2P 公司开展 P2P 借贷业务获得的收入,应当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汇总扣除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统一按照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P2P 网络借贷税收征管现状及难点
 
如果按照一千亿的交易量和平均年利率 20%、平均借款期限 6 个月的假设简单测算,那么 P2P 网贷行业将带来约 5 亿的营业税收入和约 1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且这个数字还将每年高速递增。但目前税务部门对 P2P 网贷行业的税收征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造成税款严重流失,也不利于未来 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民间借贷的“阳光化”。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征管问题和难点:
 
(一)缺乏税收征管制度,管理漏洞大
 
P2P 网贷作为金融邻域的新生事物,还未引起税务部门足够的重视。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明确了 P2P 网络贷款各方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但在征管上 P2P 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税务部门尚未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办法。这就导致税收征管出现了很大的漏洞,即使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逃避扣缴义务,税务机关也无法可依、无计可施。
 
(二)借贷交易隐蔽性强,税收监控手段弱
 
一方面,由于目前 P2P 网贷行业缺乏监管,尤其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所以 P2P 网贷交易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准确全面地掌握其交易信息。另一方面,借贷双方大多使用现金交易,且只有极少数借贷资金融入方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难以以票管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三)交易地点灵活,不受地域管辖限制
 
P2P 网贷交易以互联网为平台完成,交易各方不受地域限制,网贷平台、借贷双方和资金使用方往往都在不同的地方,且资金渠道灵活,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支付平台实现转账。这就导致现有的税法规定很难清晰界定其交易发生地,交易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管辖权责难以明确划分,最后出现无人管的局面。
 
(四)纳税意识淡薄,缺乏税收宣传
 
P2P 网贷公司、借贷双方对交易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纳税意识淡薄,尤其是 P2P 平台在宣传其业务时,往往只侧重于高利率高收益来吸引客户,而对收益应缴纳的税项只字不提,导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道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
 
P2P 网络借贷税收征管建议
 
(一)规范制度 , 创新税收征管制度
 
税务部门要提高对 P2P 网络借贷税收征管的重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善 P2P 网贷行业管理机制,出台具体的征管办法,对其纳税申报流程、代扣代缴义务、纳税地点等进行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借鉴车船税管理办法,将出借方利息收入应缴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委托 P2P 网贷公司代收代缴,在收取服务费时一并代收,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完税证明。
 
2. 明确由 P2P 网贷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借贷业务的税收征管,无论借贷各方所在何地,都由 P2P 网贷公司代收税款后在当地申报缴纳。
 
3. 要加大 P2P 行业税收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相关办法,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行为严格处罚,追征相关税款。
 
(二)加强信息收集和交流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未来 P2P 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无论是行业自律组织还是金融监管机构,都会要求 P2P 网贷平台定期报送交易信息。税务部门必须加强与这些相关部门的联系 , 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与所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征管漏洞,从而进一步完善 P2P 网贷行业税收管理体系。
 
此外,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也应加强信息交流,相互定期通报。要将P2P 借贷业务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作为加强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
 
(三)给予 P2P 网络借贷一定税收优惠
 
适当给予 P2P 网贷一定的税收优惠,降低遵守法律的税收成本,有利于在其发展初期激励各方接受法律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长远来看,鼓励 P2P 网贷业务有利于盘活消费者存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 P2P 网贷发展最完善的英国,政府已将个人 P2P 借款收益全额纳入免税范围,以鼓励国民将存款作为投资赚取收益,同时恢复国家经济。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和税收制度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1.分期:由于现阶段各方制度都还不完善,行业未来发展方向还不明确,可以考虑给予出借方一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于 P2P 中介机构可以适当减征所得税。从而引导 P2P 行业向规范化、阳光化方向发展。
 
2.分类:可以考虑按照主体行为实施差异化税收制度。例如,对于投放于“三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等领域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借贷,以及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等国家鼓励的领域,都可比照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四)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 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要开展针对 P2P 网贷行业的专项宣传,普及民间借贷涉及的《营业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税法知识,明确各方纳税义务。在建立 P2P 网贷行业管理办法后,要特别加强对 P2P 网络借贷公司的纳税辅导,明确其扣缴义务和扣缴申报要求,搭建信息支持平台。充分利用 P2P 网贷平台进行民间借贷税收和发票知识的宣传,要求网络平台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借贷业务涉及的纳税义务、计算方法和申报及代扣代缴渠道。切实增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和 P2P 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律意识 , 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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