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代表不了实践当中的理解、操作多样性,第三只眼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文字代表不了实践当中的理解、操作多样性,第三只眼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小编看到这个指导意见,还是有的税务机关贴在网上的时候,同时也更加确定了有其事。这几个问题,虽然各地有争议了很多年,但是从稽查的行文出来,杀伤力度还是挺大的,而各地的税务机关正好可以找到了借鉴,但是这个意见,让我们反思的是,如何从法规层面完善,而不是只参照意见办事,这才是真正的稽查的作用。
 
今天看到大家在群里讨论这个指导意见,其实有一些大家早有实践处理,或遵照,或关注风险。但是现在以一个正式的意见形式出来,所以倍受关爱,为何,不管咱是不是兴灾乐祸,对于一个税收政策在行业中的操作,未明确或者发生改变之时,作为企业税务人员,而不是中介机构的理论工作者,如何真正的去计算要掏多少钱,这将更有挑战,小编虽然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但从企业的角度,如何来借鉴、识别与处理风险,希望有些建议值得关注。
 
逾期 90 天的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
 
政策上比较明白,财税 [2002]182 号的规定 [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被两个文件明确废止,重要啊,一个是财政部令第 62 号(2011 年),一个是财税 [2009]61 号,明确最早的起始是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废止。
 
废止了,即不执行了,意味着要缴了,没有话说。那有人要说了,当初废止一定是有理由的,背景很重要的,小编认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失手,这个文件是不存在了,不存在的现实是要不要缴税。既然没有文件,就讲讲理呗,你看啊,我们收不到利息,还让我们缴营业税,不对啊,企业所得税都认可俺了,营业税就不要坚持了,俺们可是收到就缴纳营业税的,一分没有少缴啊。
 
有时,讲理不是可以不征的前提,为何,有人也要讲讲,你银行利润这么高,你说你有困难,俺们小企业更是被迫天天躲你们银行的债(终于找到不还钱的源头了),还有高利贷,没有办法,只有 say goodbye 了。但我们的税,也有收不回来的,能不能免,从来没有这样的待遇啊,所以俺们是支持稽查局的伟大决策的。
 
我们在技术上分析一下,表外利息,即呆账损失还没有核销之前,但又超过金融部门规定的风险控制线,即依财金 [2002]5 号规定进行的一种核算方式,如果本金核销了,表外利息也就消失了: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 90 天(含 90 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 90 天(不含 90 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 90 天(不含 90 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贷款本金逾期超过 90 天(不含 90 天),作为呆滞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表外利息有两部分,一是超过期限从表内转到表外的,二是在表外继续生产的,既然这是一项收款的权利,仅仅是核算转移到表外,那这个钱银行还是想要的,又没有核销,所以理论上还是可能收回来的,所以缴,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没有收回来的,你又不给人家计入折扣处理,自然无法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即使核销了坏账也是一样。
 
但利息这个东西,确实与劳务款项有差异,20 年收不到利息,营业税还要缴,这跟一般企业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收入金额是固定的不一样,贷款利息可是永续成长的,确有其特殊之处,从风险上来看,收回的可能性也小,这营业税要缴确是“于心不忍”。
 
如果要不征,还是建议同志们结合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多反映一下,向领导说一下银行的经营困难啊,风险高啊,其中的利息都是人民内部之间的虚计的东西,未来实际收回缴更好的特别之处,也可以从行业方面考虑一下,转表外就是核销处理这样的意思,控制金融风险,企业自己就可以核销了(如果一转表外就本金核销,那咱们的坏账率是不是要大涨呢,风险担不起),本金的部分我该如何申报资产损失就该正常程序办理。
 
当然,记得一下,这个文件是 2009 年始废止的,那应是限于之后的利息才是有理由征的,不要将累积到现在的余额全部计入了。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
 
这也没有啥说的,就是这样一种理解,法规并没有写的清楚,如某银行贷款 100 亿元,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 5 亿元,其中没有达到计提风险级次的是 4 亿元,如果纳税人选择了 1 亿元依涉农与中小企业的风险标准计算准备金税前扣除,那 4 亿元就不能让你按正常贷款享受准备金扣除。小编理解,立法的本意是鼓励这方面贷款的,那正常部分就一点风险没有了吗,显然并不是这个理,这里有点站对立场的味道,所以,还是希望财政部、总局从立意本身出发,来考虑让人家银行愿意贷款给这方面,不然人家要是也全部按正常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这不是没有激励反而让人家承担更大的风险吗。所谓税收优惠的核心是如何呢,值得我们思考。
 
礼品视同销售的增值税
 
这没有得说,需要进行纳税义务判断,而且小编之前有文专门讨论过此问题,这是一个’盲区”,不光银行,你要是查一下所有企业,估计视同销售补的增值税会真的“发”了。
 
银行赠送的礼品也有特别之处:(1)与办卡等同步或过程当中赠送的,套混合销售,发生营业税劳务中赠送没有增值税,但营改增之后就没有这待遇了。(2)宣传之用(突破于礼品),人家还没有办理服务,那就得征了。(3)送给大客户的某些人员,那也得征。
 
有的银行是一般纳税人,以 17% 补缴,原来没有抵扣,这惨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以 3% 补缴,也更宜接受一下。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能否按 3% 补缴,估计一个行不会有两个身份证,难以享受到。
 
票据贴现的营业税问题
 
首次做这个业务接单的人惨,如贴现了一张票据,持有两天,倒手别的行,利息挣了 20 元,但是以全额计算营业税,相当于将人家未来得的利息也征了,不能享受差额,此时营业税可能是 50 元,你说这不瞎折腾吗。关键是人家还可能是享受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没有营业税,最后一个人得到的利息,又有营业税,这有点多不 !
 
其实票据贴息时取得的是一项应收权利,明确是未来收到利息的,只是中间转贴了,有一部分利息实现,就这部分缴纳,一般大家都没有脾气。等营改增吧,希望增值税的思路能解决这个头疼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总局检查工作部署,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两行)的检查工作已开展一个多月,各地反映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10 月 10 日总局有关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两行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
 
此次检查中,对两行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按照稽查查补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库。
 
二、关于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应计征营业税。
 
三、关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2〕5 号文件的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和非正常类贷款不允许同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贷款已按 1% 计提的准备金应予调整,涉及的税款自 2011 年追征。
 
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票据贴现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
 
金融机关开展票据贴现业务,首次贴现应按票据利息全额计征营业税。

上一篇:金轮科创关于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一篇:真有税事了,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发布,补税也成了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