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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前扣除凭证办法(网络稿)的一点建议与想法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凭证与税前扣除到底是何关系,这个没有上纲上线,但是实践中却是一是不是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二是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凭证,这两边都要占着,从这个角度看,两者看似统一了,但是却是设置了两个标准,结合网上流转的讨论稿内容,小编也说说一二,希望把好事做好,也算匹夫有责了。
 
首先未知这个办法的真实性,且称之为学习资料吧,小编从自己个人的角度进行了一些理解,与各位兄台等共享探讨,也促进有更好的规定来规范。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体法凭据管理的差异
 
我们的发票管理办法,人家是如何说发票的呢,即“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好的,俺知道了,这个发票是收付款凭证,可是现实当中,开了发票仍要等收款的情形不是很多吗,是不是违背这一规定呢,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提前开,可以违背发票管理办法了,哈哈),这也是考虑了收款的逻辑存在,即可以收款,但人家不给,我能否说,只有给的时候才开具呢?
估计有的地方的同志们坚持金税比对说不行,说这是你企业的事,不要让我负责征管的人承担考核的责任。呜呜 !
 
在开具时间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小编认为,发票管理办法实际上与涉税管理中的实体法征管理解以发票作为应税事项处理基础,还是有角色差异的,其他法规是否误解了人家的真心真意呢。
 
以所得税为例,基本是遵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与扣除的,俺不付款,理论上不能取得发票,但是要是没有发票,税前扣除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分期付款,人家是分期开具发票的,但是我能凭一个大的原值作成本、作折旧摊销吗,因为可能我的后半部分发票是在次年 5 月 31 日汇算结束后才到期的,如何评估我们凭票扣除的逻辑呢。
 
第三只眼的小建议
 
以下纯为小编自己的理解,非代表任何机构或第三人的观点。
 
(1)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方面,小编认为,可以考虑合同、服务或货物流,但不必考虑资金流,因为资金流本身有时就是一种浪费,也不符合我们当前多样的资金结算模式。增值税抵扣就因资金流的假设而备受争议,难道俺不付款,就不让抵扣了吗,易引起征管误解。
 
讨论稿:税前扣除凭证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完整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已经发生。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货物(或者劳务服务、信息)、资金、发票流向应当吻合,并与交易合同、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2)内部凭证,其中涉及材料成本、折旧摊销、制造费用中的外购的部分,小编认为,其原本是有外部凭证的,只是我们检查当中往往太难追溯,时间长,这里面隐藏的问题就非常多,小编倒是建议,企业应健全此类内部凭证从外部凭证过渡过来的管理,不然我随便搞个成本,列个往来,检查时看内部凭证做的对不对,一般人会晕倒,进而往往被逼转移检查方向去了,这也是我们常常就查个工资啊、福利费啊、假发票啊,无论对于何种企业,基本就是”三板斧”,这不灵。
 
讨论稿: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等财务会计核算,同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者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3)废旧物资开具的收购发票,这个东东应没有了吧。
 
讨论稿:个人无法开具应税项目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开具的收购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关于其他扣除项目支出,涉及个人的,需要注明身份证号或留身份证复印件,小编认为,这个选择后者是不是更好,而且要给老外一个身份,或离开祖国怀抱的海外归子一个护照之类的东东凭据呢。
 
讨论稿: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支出,对方为个人的,个人应当在相关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对方身份证号码或者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海关目前对于货物是有报关管理的,对于技术与劳务服务,小编接触未几,认为要考虑完整,是不是这样呢。同时如果海关核定价格,如何处理呢,此时仍是需要境外的 invoice 为标准吧,而且海外的票据,有哪些是 invoice,有哪些是收款小票,有哪些是发票(如台湾人家也有是合规“发票”管理的),建议还是进一步明确,不然随便画个纸付款,如何办。
 
讨论稿:通过海关进口货物、技术、劳务服务等,以进口环节取得的报关单据、税收缴款书及其他相关费用凭证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6)关于异常凭证管理,在需要对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之时,是不是有标准的文书要求,如何让对方顺利的开具,这还是有点实际困难的,关键是如何从一个地方跑到另外一个地方去办理呢,如有一张办公用品,是在新疆买的一支笔,企业在北京,金额只有 500 元,这要去新疆办理,光交通费都不够。此时指望对方企业,人家都不正常了,谁肯办理呢。
 
讨论稿: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企业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企业能够提供交易合同、非现金支付证明、对方收款证明,以及经办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一)开票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 24 个月以上,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开票单位正常经营期间领取、开具发票和纳税未发现异常的。
 
(二)开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已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
 
(三)开票单位发生解散、清算、注销、破产等情形,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的。
 
(7) 关于丢失普通发票,这是本次办法的一大创举,至少认可了凭对方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对方盖章认可的方法,真是有为之举。
 
讨论稿: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凭加盖取得收入对方印章的普通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将交易合同、付款证明等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8) 关于特殊事项的分割单,小编认为虽解决了关联间企业的一个难处,但这个小编不大认为可行,为何不能单独开具发票,共同接受外部劳务是一个事项,但现在这种事多了,分摊办法,这不是特别纳税调整需要特别程序确认的标准吗,现在由一个凭证办法来解决,感觉上有所突破。只有对于水电费,由于对方管理是垄断的,就不给办户口,那没有办法,明确此类项还是有实践意义的。
 
讨论稿: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共同接受,或者代表关联企业接受第三方提供的研发、培训、广告和业务宣传、对外捐赠以及其他共同项目发生的费用,需要分摊给关联企业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制定共同费用分摊办法。分摊费用时,应当向关联企业填写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或者费用分割单,关联企业以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费用分摊明细表或者费用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 工资薪金支出,要求企业提供社保机构盖章的清册,这个说法可能会引起误导,让税务同志认为,这不是没有社保证明不让扣除吗,实际上人家实习生,能上社保吗,离退休的,不用社保了,建议别写这个了,就是写也要明确一下不是唯一的举证力,可以管管大多数的情形。
 
讨论稿: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含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作为备查资料。
 
(10) 个人劳务,特别是起征点以下的,让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个嗯,有挑战,估计可以考虑让地税机关作为服务进行提供,营改增后活少了呢。
 
讨论稿:企业接受个人独立劳务支付的费用,应当按规定扣缴或代征相关税费,保留劳动用工、费用支付等资料,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11) 会议费,以发票及付款单据作为扣除凭证,这个与付款合并不是很好,晚付款的多的是啊,但人家服务是真的发生了,建议这里以发票就够条件了。
 
讨论稿: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2)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建议明确一下非金融机构的类型,不然你说财务公司出个收息单行不行啊,这是有争议的。
 
讨论稿: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发票或者相关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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