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隐性收入,非转让定价监管的领域看着让人眼红|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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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中的隐性收入,非转让定价监管的领域看着让人眼红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03 |

声明一下:这里的跨国公司,并不是俺们“智取威虎山”中一样作为不好的分子,充满与其斗争的风彩,也包括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对人家一样,我们是去做什么的,取得人家的利益啊,不然也不会冒着生命的危险到亚非拉一些地方去。当然,其中代表的政治利益不在我们的经济税法关注之列了。
 
首先,如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取得利益,除了委托生产、布局连锁机构、买卖之外,利用无形资产、特许权之类做文章的非常多。这些我们都关注到了,无非就是双方“拉锯”,看着差不多了,能接受了,或者人家一看,也不折腾了,这案子就可以结了,如果不结,则继续“斗智斗勇下去”!
 
可是,我们可能有所遗漏的内容,恰恰也是关联交易的一种隐性收入。
 
比如某外国大牌公司,为了在华销售其厉害的手机(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为巧合),所以来中国,调查我们为什么那么多人卖肾什么的啊,他们看中其中的哪里呢?来调查一下,这不,他们就说,中国的子公司,你们承担我相应的直接费用(除机票之外),这样哗哗,人家不用转移利润,直接在中国花了,这是其一。其二呢,可能双方有利益考核的问题,双方的老外就谈了,这样吧,你欠我的,我欠你的,抹账吧,互相不作收入了!
 
隐性的转让定价问题,如果双方抵账式的,恐怕对于中国税收利益的影响,在所得税方面估计净额方面没有什么,但是影响的是流转税的问题,而对于不抵账,隐性埋名的费用支出,那有的公司可能会通过“服务费”的名义收进来,也是一种智力表现了。如果继续埋下去的,这费用就说不清了,难道我们税务机关要说,这个费用我用火眼金睛就看出了?基于中国庞大的需求,中国化的产品研发方面的支出,为何老外们那么爱来,冒着这腾云驾雾的环境,这些开支“名正言顺”地列进来了,如何办呢?
 
当然,对于法人之间的费用,特别是中国居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之时,有的是可以堂堂正正作费用的,为啥呢,就是投资费用,比如作为投资部门,到底哪些是属于我的,投资相关的费用,我认为作为投资者的,则就是我的,而不是对方的直接成本之类,这没得说。对于投资利息的支出,这部分往往对于投资机构列支很大,但子公司却列支不了,因为是接受投资,资金成本与我无关,总机构也不好直接转嫁,只好列费用了,也不用资本化,所以往往亏得晕头转向,这部分费用的转化,也是投资性公司面临的一个需要规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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