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负责人分次兑现年薪适用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有名单的与没有名单的,先发的与后发的,交税就是不一样|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国企负责人分次兑现年薪适用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有名单的与没有名单的,先发的与后发的,交税就是不一样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案例来源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0)17号)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
 
问题
 
负责人同志本来一次性可以得到的年薪,给人家分次发,相当于欠人家的,这如何计算负责人同志后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个税啊,这该如何是好?算多了人家不开心,算少了企业有代扣代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的特例政策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附件: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
 
分析
 
参照国资委的政策及适用人员,如某老大任期结束,没有啥问题,兑现奖金等等,共120万元,则如何计算个税:
 
120/12=10万元,10万元适用45%的税率,1,200,000*45%-13,505=526,495元,此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里来看,除不除12都一样,因为已经是最高税率了,一般的同志也不会给这么高的,仅为举例一下。
 
那有的同志可能要问了:这不平等啊,这个人原来发放70%的时候,是不是用了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算方法吗,这不是重了吗,税法有漏洞啊! 注意,这里首先要说,就是特殊政策,对于国资委的企业中的负责人。那再来看税法规定,国税发[2005]9号文件说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什么意思,不是一次性奖金的定性,是说用一次性奖金的方法,所以一点没有享受二次,只是一个新的优惠的政策,这才是问题所在,人家既然规定了,这些人就可以享受了。
 
不是国资委的名单的企业,如何办啊
 
上面我们提到的,北京市国资委企业的同志,不是“嫉妒”了吗,那取得的后来兑现的收入,如何办,参照适用,税务机关的同志可能不干! 那总得找个解决的路子吧。以下为小编想到了方法,或许有助于我们的同志去找税务机关有利探讨:
 
(1) 直接参照国税发[2007]118号文件,凭啥俺不能用呢,一个道理,没有名份也是一个事啊,此为“硬汉型”。
 
(2) 累计算总账方式,即原来发的部分,按一次性奖金算了10万元,现在又发了一部分5万元,齐了,则按15万元总计计算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扣除原来10万元缴纳的,余下的现在交,这个比较靠谱,因为是一个事,只是欠人家的钱没有发的道理,但是如果作2次一次性奖金,还是跑到“硬汉型”的路子上了,此属“温柔型”的处理方式,小编当然喜欢温柔一点的。据了解,北京地税对此也有过相应的回复意见。

上一篇:太OUT了,还在讨论个人所得分期缴纳税款,快到中关村来看看!
下一篇:《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