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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OUT了,还在讨论个人所得分期缴纳税款,快到中关村来看看!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所得的界定及税收政策的规则
 
不知大家关注到没有,当下的富豪,其身家并非是拥有的现金、宝物,而是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当下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超强资本的动作,也让众多的小资本与大象共舞、或强强联合,由此也有了资本的互相兑换,但凡兑换,则通常是按当下的价值重新计量一凡,看看彼此的计量标准,在发生转换之时,个人价值似乎又得到了“收获”(不是变现)。这就给我们的税法提出一个挑战,及必须要明确的“游戏规则”:所得实现了没有、如何计税?
 
一直以来,实业界认为个人所得税应是“纳税必要现金原则”,没有现金是无法缴纳税款的,因此对于彼此按物价上涨、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兑换,只是一种形式的计量金额,并非所得的概念。但是当下国家的个税政策显然并不想放开这道“闸门”,即并不考虑现金的兑现作为所得税的应税标准。
 
不过这事也不是不可能,因为已经有了突破,这种突破就是国家给予中关村的特殊优惠政策:财税[2014]63号(见附文),有现金了再交税,看来,这也是一种希望所在。
 
政策比较“靓”的地方
 
(1) 股权奖励,其计算缴纳的税款,但不在授予时缴纳,只是在这时计算应纳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一句话,有钱得瑟时再交吧!
 
(2) 依照北京市的实施办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则按照获得股权时的市场公允价格确认计税价格,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个人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上年末企业净资产价值确定。这个节奏真不错! 这可是没有提公允价值的问题啊。注意,尽管上市公司也叫股权激励,其实奖励的是股票,算税之后未来再转让,是属于二级市场的交易暂免税待遇了,但对于未上市的公司,当然如果未来上市的话,那也是属于限售股的范畴,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相当于未来将这块利益又找回来了。
 
(3) 延期纳税期间,若个人中途离职,对于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由原任职单位继续履行扣缴义务。看来原任职单位在离职协议上要约定清楚,不然责任说不清了。
 
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8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15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委: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奖励,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物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优先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由北京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备案批准后实施。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者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款尚不足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关村管委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股权奖励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股权奖励且已进行税收处理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4年8月30日
 
附件2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对该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以获得奖励的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月份数确定,超过12个月的按12计算。
 
对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奖励,其计税价格按个人获得股权所对应的上年末企业净资产价值确定。
 
二、对于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获得奖励时可暂不缴纳,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延期纳税期间,若个人中途离职,对于未缴纳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由原任职单位继续履行扣缴义务。
 
三、具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实施股权奖励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次月15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备案审核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附表1)(一式两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按照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规定,经中关村管委会公示。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五、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按财税[2014]63号文件执行。
 
六、在延期纳税期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应按以下原则办理扣缴申报和解缴税款:
 
(一)企业应于每次派发股息红利并依法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再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
 
(二)企业应于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次月15日内,扣缴该个人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延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获得股权奖励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用于缴纳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尚未缴纳的税款,金额不足的,企业应于注销税务登记前,及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1.《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附表2)(一式两份);
 
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决书和破产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分期缴税个人股东初始投资额的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个人股权奖励“工资薪金所得”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
 
七、企业不按规定报告缴税情况及个人股权变动情况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1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略)
 
附表1-2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报告表(略)
 
附表2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破产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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