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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轧差净额结算,税务备案如何陪伴呢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5万美元以上的非贸下付汇基本上都需要办理备案,但是外管局的外汇政策创新,是否要带着税务机关一块“玩”,税务机关的政策是否能够跟上中国国际化的步调,这些都是一种挑战。
 
201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 [2014]23 号),并没有象往常一般与税务机关联合下发(或者本身也已说清楚但需要明确一下),或许会带来影响,税务备案是税务机关的一个要求,毕竟有这么一道,总比以后再去查,找不到人或者没有这么大精力去查明白,于此保证税款及时、完整入库痛快的多。
 
何来之由
 
汇发 [2014]23 号说的明白,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说明了提交税务备案表的要求,但是没有说清楚,如收汇 1000 万元美元,付汇 998 万美元,轧差结算 2 万美元,是收汇进来,那这 998 万美元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仍需要小步匆匆的到税务机关办理规定的备案吗?
 
注: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 1 次。
 
第三只眼的理解
 
外汇的流动或许会更加的便利,如果监管跟的上的话,同时也要配合国家整个的外汇管理的要求,如频繁的资金流入与流出,本来就带来监管的环节增多,也不利于净额的监控,这是其一。
 
其二呢,文件规定了仍需提交税务备案的要求,不过有点儿没有说清楚,税务机关也没有参与联发,所以这个可能需要引起关注,不然如何清楚的理解如何备案呢,至少在银行没有现实的单笔的支出的时候。如 100 笔收,100 笔支,从小编的理解上看,此文件并不能否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文件规定的涉及 5 万美元等值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规定,不然这变化与空间大了去了。所以这一点也需要企业确认清楚,同时是否也需要税务机关表态一下呢!
 
当然,未来税务机关也可能随着外汇监管方面的调整,对于自己把握的备案要求,如何与时俱进,也是一个挑战,毕竟这不仅仅是税一点事,而是中国如何参与到整个金融体系当中的一个游戏规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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