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号公告规定收到政府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时要受 60 个月的使用限制吗|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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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号公告规定收到政府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时要受 60 个月的使用限制吗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29 号公告定义了不征税收入可以以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拨付,但是财税 [2011]70号文件当中规定如果相应的资产在 5 年内未发生支出的,则要作为应税收入,你说这个非货币性资产如何个支出呢?
 
诸君可能已关注,政府部门除了给钱,也可以给非货币性资产,达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税 [2011]70 号公告规定的 5 年(60 个月)支出的限制是否对此有“株连”呢。小编娱乐一下相关内容,给大家分享一下第三只眼的“偏见”。
 
29 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回放
 
财税 [2011]70 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 (60 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性的分析
 
小编在此分析,原来是规定给钱的情形,给你钱做什么,花啊,肯定不是让存在银行生息或者买点金融产品什么,但不可能取得钱就花,项目还没有立好,预算还没有编制完,总得给企业点时间考虑买什么为好,用在刀刃上才是。
 
但是如果政府部门就是给的非货币性资产呢,如就是给你一个电动车,说你就去研究运输工具,看能不能制造一台特斯拉吧。结果企业研究了 5 年也没有研究出来,税务机关来了,说你缴税吧!
 
但大家想一想,国家给你钱做甚,不就是让你买资产、花费用吗,买了资产做什么,用吧,如果买的生产线,能用 10 年,用到第 5 年时要不要缴税,此时有人疾呼,不对啊,我的钱都花了,为何让俺缴税。好吧,现在给你一台电动车,本身就是资产了,这时非要将电动车变卖了,再去买一台山地自行车,才算使用不?故此小编粗浅的认为,给你的资产,就没有 60 个月限制之说,不需要转换概念来理解。这个设备用 1 年也好,用 10 年也好,它已经在使用,且不是折旧的形式在使用(用钱买设备之时也不是考虑折旧形式作为支出的,而是收付实现制的支出),因此 70 号公告中的支出,仍应限制于货币资金的形式。
 
如果企业仍进入资产核算,不管折旧期几年,那反正是不让你税前扣除的,5 年只是让你花完钱而已。
 
所以 29 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这里重点强制的是管理,不是支出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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