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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银行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04 |

大家都知道,我们银行的支票不是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而是要花钱买的,在营业税体系下,一般是作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来处理的,理论上单独卖的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这些个票据本来也是用于营业税事项之内的,所以简略起来缴营业税,人家国家税务机关也不来追这个增值税纠结的事。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了如下的情形:
 
七、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注:上面引用的条例及细则2009年有修订,因此并不完全一致。
 
上面讲述的原则是在提供金融服务中发生的销售行为,那看主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走混合销售的路子,如果是代收的邮电费,则并入应税收入,因为是价外费用的概念,营改增之后,价外费用这个估计仍然会有延续,不过要看同志们的沟通力量能否及早突破得到明确了。
 
对于销售的这些账单,营改增之后,如果单独收费,认为要套用混业经营,按增值税的17%计算缴纳是合适的了,当然,进项税额的取得也是按17%来的,举个例子大家可以看看:
 
比如:原来购入价是117元,按照200元收的费用,其中的营业税是5%,即10元钱(暂不考虑附加)。则银行挣了这块的利润是200-10-117=73元。
 
现在营改增了,购入是117元,抵扣17元,含税销售2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171元,销项是29,则缴纳增值税是29-17=12元,利润额是171-100=71元,相当于有2元的差异是增值税多了2元。
 
如果是平进平出的,则原来是缴纳营业税是5.85元,117-5.85-117=-5.85,亏了营业税的部分,增值税下,100-100=0,销项减进项=17-17=0,相当于未亏。
 
上述的定价中,相当于有一个平衡点,比如销售额是177.84元,则不含税销售额是152,销项税额是25.84,此时增值税是25.84-17=8.84,利润是152-100=52;营业税呢,177.84-177.84*0.05-117=52。所以无论如何改,单纯比较营业税与增值税没有多大意义,更多的是适用对的政策,并且还是有钱挣的。至于部分银行想到的可能通过涨价来抵销税费增加的影响,估计还是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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