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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营改增”的时代,合同准备怎么签?

Posted by Hanbangrd.com | 2015-11-03 |

这项内容往往是服务机构作为一个重点宣传事项进行推进的,但是对于营改增来讲,是一个整体的考虑,前后相配合,比如政策的规划使用、避免政策的“陷阱”,以及开展活动时的整体商务规划等。小编本次先对合同签订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便读者找到一个大概的感觉。

1.合作共赢的努力
在我们日常的思维方式中,很多时候,利益的出发点就是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由此很多同志或服务机构在考虑方案时,总是以想办法多占对方些“便宜”作为成果的展现。
其实大家可以想想,一次二次占人家利益,如果对方没有得到利益或感觉到上当,还能合作持续吗,所以,这是一个企业家的胸怀,一个江山的胸怀,而不是一块石头的利益追求。
由于合同本身就是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双方权利并规范双方义务的一个事前约定,这个约定如果不违背基本的法律限制内容,其经济利益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约定本身就是法律约定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那谁也保护不了。由此,我们的营改增来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购销双方从原来的双方不全是增值税过渡到全是增值税,这就很有点技术的因素在里面了。

2.营业税下的状态

营业税买家下如何签合同的,无非是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谁便宜,货比三家,同样的品质,哪家价格优惠选哪家。当然现在的招标呢,都不说谁价格最低谁中标,但价格也是应标者之间的比较利器啊。
二是发票只要给个真的就行,通常是给发票付款,除非有大件需预付款的行为。
三是报销时,财务同志往往是验一下发票真假就行,但是有的却是查不到的,只好折腾问对方12366之类的情形。但是也有可能,合同是张三签订的,但是提供的是李四开具的发票,这也是可能存在的。
四是虚假报销发票的情形,如果不是恶意的,比如有的同志报销员工费用,规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那个人所得税就补征,企业所得税最多不让税前扣除,没有说因这事多少人牵扯进来刑事责任情形的,比如前些年披露的政府部门还有虚假发票报销的情形,这都说明非增值税之下,发票的上纲上线还没有多大的威力发挥出来。

3.增值税下面临的情形
那有的同志说,增值税下不就换个税种吗,该采购的采购,该报销的报销,有何区别呢,俺才不信呢。且听小编说来。
对企业来讲,税收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全面适应的过程。比如在营改增后,企业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的规范性要求远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企业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主动提供给发票开具方,用于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会更重视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如何在营改增的浪潮下避免风险,保障权益,是企业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而合同往往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基本依据,因此在营改增后,如何签订合同值得大家进行探讨。   

注意事项

描述

目的

价税分离

在预算、采购、日常运营管理中,实施“价税分离”的原则,以不含税价格进行确认

满足增值税核算的报表需求及口径要求

价格条款

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和合作方签订的支出合同明确不含税价及增值税税额

减少争议

结算条款

在结算条款中建议明确开具发票、付款的时点,付款的凭据交付方式,如打入那个账号,不要说付现金,开了发票一下子可能就给赖账的带来争议机会了

有判例说发票就是结算凭据,这不是给欠账人玩手法吗

送达时间

由于抵扣的效益,要求明确开具的时间、送到的方式、时间要求

抵扣的时效、交付的实现

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

明确税金违约责任

签约的规则

明确在商业模式选择、营销方案设计、投融资中要以价税分离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考虑必须因素,设计之时即明确合同的要求

建立准备合同之前的执行原则

明确计财部门的审核规则

新签约合同,须经计财部门的同志进行把关一下,减少增值税下的风险点,增加提前规划点

新合同风险把控

合同编号与供应商信息

在合同中明确,并录入客户管理系统,未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进行校验,减少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减少相关人员忽略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 价稅分离
这就是一个说法的保护及双方价格的明确,按“科班”的说法,增值税下的价格+税额=我们所说的交付对价,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基本上没有价税分离的概念,“一共多少钱说吧”,所以就怕出现这样的争议,才要明确买价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这个是钱的事,必须要说定了!

(2) 价格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签订了合同,约定好价格,等着对方送货了,可人家突然说,发货没问题,但是不负责发票,你要发票可以,需要另外负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税金。这时会导致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往往会陷入一场持久的纷争。
营改增后,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大家有可能由于制度变化,会忽略了单独列明税款。而大部分争议的产生,都源于合同价格条款模糊不清。
在中国这种情况按照一般法理及世俗约成,均应视为含税价。但即便如此,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可能比较高。与其事后争议不如事先避免,企业应该在争议发生之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款的影响。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企业在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和合作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明确区分不含税价及增值税税额,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 开具时间、送达时间
营业税由于并不牵扯到税款抵扣问题,经济合同中对发票的开具时间、送达时间一般不会做出过多的要求。而在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为发票开具后的180日内,如果开具和送达发票的时间过于滞后,有可能会影响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尽量约定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发票送达的方式、时间要求,从而让企业在抵扣进项税款时能够顺利完成。

(4) 违约责任
如果你问一个律师,他/她最关注合同中的哪个条款,一般的回答都是违约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在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时怎样弥补企业的损失。以往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基本都围绕在合同的货物及价款等履行条款或者后期争议产生的解决途径等,很少会关注到发票的开具情况。

如果没有约定,在营改增后,由于开票方的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按时抵扣,给企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的情况下,维护权利只能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甚至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合同没有特定针对该种情况的违约条款,可能会让企业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因此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比如,可以在违约条款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开具、是否虚开进行详细的约定。如果开票方违约未能提供发票、提供了虚开的发票或者因为其提供的发票其他问题导致企业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未能得到抵扣及其他损失,违约方需要支付超出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的违约金。这样不但可以给开票方施以压力,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也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条款,可以让企业在遇到违约问题时,更简洁、全面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5) 签订的规则
营改增后,明确在交易过程中的商业模式选择、营销方案设计、投融资中要以计税分离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必须考虑因素。要求企业从交易前期计划和设计之时即明确合同签订时的要求,从而建立准备合同之前的执行原则。

(6) 明确计财部门的审核规则
计财部门主要负责财务核算和财务计划方面的工作,其一般还负责企业的税务工作。企业计财部门参与企业合同管理,从企业内控角度看,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签订合同,计财部门事先从财务、税务等方面进行审查规划,由于营改增属于政策变更,特别提示,计财部门在进行审核时,需要注意由此变化导致的合同特殊风险。

(7) 合同编号与供应商信息
营改增后,首先按照企业内控制度要求,要严格遵守合同的编号制度,通过合同的连续编号很容易查找出与发票对应的合同以及合同是否存在遗漏等问题。其次对于供应商的信息也应该及时录入客户管理系统,这就要求在双方业务发生初始期间及签订合同时,以上信息必须明确清晰,便于未来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能够及时进行校验。进而通过合同信息与供应商企业预留信息的比对,减少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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