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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1 推广就是存在的延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由2015年1月1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本次推广至全国享受。

2 有限合伙制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穿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关注财税[2015]116号文件时,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 原来理解,只有直接投资人才能享受抵扣的优惠,有点儿像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一样,现在好了,政府鼓励,不用提什么直接投资了,既然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那就“穿透”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投资人吧,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这跟当下我们还要纠结、忿忿不平的“股息、红利”不给穿透,真是类似的事,但就是不给享受,所以有的人就说,都认了吧!

(2) 那小编就有点别的不开心了,为何非要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还不行了吗?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出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于上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还不能抵扣了吗,但是至少税法还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形,因为现在人家“玩”的基本上都是有限合伙企业,所以就以这个作为样本规定处理了。

(3) 2年,是指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年以上,即24个月以上,但是投资时如果人家还不是,那就不宜开算,所以投资了,但是还要等时间。

(4) 抵扣可以连续结转,没有年限限制。

(5) 抵扣完之后,投资成本还认不认原来的投资额,当然认,不然要这个政策只要个时间性的安慰吗,显然不是,国家用应税所得买单,就是鼓励投资好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行业发展的。

3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111号)规定: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那5年以上全球独占不好办啊,后来不提独占了,直接明确了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所以筹划的空间似乎挺大的了。

4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大亮点就是算出个人所得税来,没有变现不是吗,分5年自行制定如何缴纳,多少不是平均化,5年随意分,自己备案就行了。

那这个争议就是资本公积转增股东的事,一直存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照理呢,如果张三、李四,各出资100万元,同时注册资本存50万元,资本公积存50万元(没事找事啊这不),那约定一年后50万元同时转增股东,此时有人说,这50万元要算张三、李四的所得个税,你说这不是没事找税吗? 本来就是人家投资的,因为一个会计处理或工商登记数字就算所得,有点儿算形式账了。

但是如果上述张三出50万元,李四出100万元,注册资本中,张三50万元,李四50万元,李四的另50万元存到资本公积去了,一年后约定增股本,张三、李四各25万元,此时说你们两个都是所得,都征个税,张三当然没事了,李四还是一样的烦恼啊!

还有就是资本公积是别的原因引起的,也是允许增资的东西,非溢价形成的,算他们的所得,好像也想的通。所以呢,这个资本公积不宜一锅端,而是要分情形,才好在实践中落实,但是文件偏规定的这般的大度,引无数人争议来去,虚度了多少的青春时光呢。有这空捡点废品也能为自己挣点钱,为国家作点正能量呢,小编就准备去找找去了。

再者说了,此时投资本金的部分征税,叫股息红利都不好意思,根本就不是税后利润的概念,这种情形之后,叫其他所得税还差不多呢。

所以这是文字游戏还是给出一个定调,也是政策部门需要给个说法了,不然江湖是如此的不“太平”啊。不过,小编建议还是学学人家所得税的认定口径,为什么都是所得,会出现两个不同的认定原则的差异呢。

5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个呢,小编只能说,你们还是5年的优惠展期的事,但是人家中关村又走在前面了,小编之前的微信专门聊过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表现神勇:

1.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物价格确定,但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获得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获得奖励人员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获得奖励人员取得股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

3.获得奖励人员在转让股权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部分优先用于缴纳其取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尚未缴纳的部分。

所以呢,你们还要“嫉妒”的,这个还没有推广呢。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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